南充市顺庆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系列報道之——(四)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对“霸王条款”说不
发布时间:2025-03-11 18:16:20 来源: 浏览量: 作者: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市民汪某来电称:2022年6月11日,自己与南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汪某提供价值28888元的婚礼庆典服务。后自己因个人原因请求终止婚庆服务合同,该公司同意终止,但自己所交定金10000元不予退还,经多次协商未果,现投诉至顺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希望能核实处理该公司不予退还定金的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委会花园坝分会接诉后立即介入调查,消费者汪某向工作人员提交了《婚礼庆典合同》及定金收据,双方无异议。消费者汪某认为,单方面终止《婚礼庆典合同》,其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该在合同总金额20%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婚礼庆典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婚期前一个月以上终止合同(退单),消费者汪某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的50%(14444元)的违约责任,扣减其所交定金10000元并无不当。
针对超出法定定金上限的损失部分,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举证证明,故超出法定定金上限收(扣)取定金的行为于法无据。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解释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现场退还汪某超额收取的定金4222.4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扣除消费者合同定金10000元的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之规定,该公司收取定金10000元已超出合同总金额28888元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即使定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该公司在未向汪某出示相关损失证据的情况下,依然扣除超出合同总金额20%的定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市场交易中,受信息不对称,自身法律水平有限等因素制约,与格式条款提供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对类案起到示范作用,还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告知消费者“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投诉举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